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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索引号: 9547-11160-2024-00016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  号: 津滨政发〔2024〕2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房屋管理
成文日期: 2024-02-08
发文日期: 2024-02-19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的规定,因天津市滨海新区轨道交通Z4线一期工程的建设需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决定如下:

一、征收四至范围:东至黄海路;西至洞庭路;南至大连道;北至晓园街区域内晓园新邨(村)1-15门房屋及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征收。

二、房屋征收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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