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门户网站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十五)
发布日期: 2020-03-15 10:44      来源: 滨海时报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市民提问:将新冠肺炎列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对出入境人员主要有哪些影响?

    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第十二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checktaskdate=&unchecktaskdate=&titleformatstring=False_False_False_&thirdtitle=&indextitle=Title&Check_IsAdmin=True&Check_UserName=etliuwei&Check_CheckDate=2020/3/17 10:45:07&Check_Reasons=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