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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二)
发布日期: 2020-03-02 09:10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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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提问:1:如果有人患有新冠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如何处理?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市民提问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防治疫情的如何处理?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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