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行使如下政务服务事权:
一、委托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权限
委托事项 1.对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3.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二、委托使用范围
企业工商注册地在中新天津生态城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委托机关需承担的责任
1、指导和监督被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政务服务事项;
2、依法承担因被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委托机关有过错或违法实施政务服务事项行为的,委托机关可依法追偿被委托机关的过错责任;
3、依法纠正或撤销被委托机关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政务服务行为;
4、为被委托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证书、表格。
四、被委托机关必须承担的责任
1、被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和委托权限内,就委托事项依法实施政务服务;
2、被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其它组织或个人实施政务服务事项;
3、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检查;
4、建立和完善政务服务公示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5、按照天津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不断规范政务服务行为;
6、被委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所产生法律后果的,由被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委托行政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受委托行政机关: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