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
委托单位: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通海
受委托单位: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要求,切实加大力度向滨海新区放权赋能,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按照《行政处罚法》、《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委托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按照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管辖区域。
二、委托执法事项:
1、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终止或解除委托执法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受委托单位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4、有权要求受托单位参加因受托执法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出书面答复或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权限、期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参加因受托执法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出书面答复或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法律责任
委托事项出现执法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五、委托期限
从2019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其它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8月22日
受委托单位: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