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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环罚字〔2023〕43号
发布日期: 2024-01-02 17:13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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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六合镁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6674255D

    地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梅小明

    你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单位发现,你单位1号压铸车间处于生产状态,车间内共有8台压铸机和8台熔化炉,有6台压铸机和6台熔化炉处于生产状态,产生的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对应污染防治设施处于运行状态,产生的废气根据你单位环评文件(津开环评〔2023〕89号)规定收集后通过滤芯除尘器+光氧催化设备+活性炭柜处理,由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设备进行检查,其内部共120根光氧灯管只有18根光氧灯管亮起处于运行状态,其余均无法正常运行。经调查,你单位1号压铸车间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年产生量小于1吨。

    以上事实,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六合镁制品有限公司三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字〔2023〕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在申辩期内,你单位未提交申辩材料,但在收到处罚告知书之前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核,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2月15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字〔2023〕43号)、2023年12月19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表42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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