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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环罚字〔2023〕35号
发布日期: 2023-12-08 09:30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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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文斯科宁(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12801234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一大街91号

    法定代表人:PAUL WEI

    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生态环境部秋冬季监督帮扶组帮扶线索,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2023年10月17日至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你单位DA002窑炉排气筒进行监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气委23-10-03)结果显示DA002窑炉排气筒颗粒物折算浓度为90.0mg/m3,超过天津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表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超标倍数为2倍。经调查,2023年5月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静电除尘器发生故障,影响除尘效率。截止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未及时且未按照你单位2017年9月7日印发的《欧文斯科宁(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窑炉废气处理设备操作指导书》(OCTJC-PR-FG-26)进行检查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且在2023年5月至10月安排有生产活动,导致超标排放后果,属于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你单位颗粒物污染物排放去向为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

    以上事实,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开环听告字〔202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在听证申请期内,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0日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送达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开环听通字〔2023〕01号),并于2023年11月24日组织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如下:

    “念及本次事件为初次,我司承认事实态度诚恳,改正措施及时,符合《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及第六条情形,从轻处罚。

    一、主观过错程度。

    1.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不具有任何隐性收益,我司集团内部重视ESG管理,就故意违规具有严厉的处罚机制,管理层不存在故意不正常运行环保设备的动机;

    2.我司静电除尘设备是两级,二级电场是一级电场的备用,正常运行排放浓度可以远低于标准要求。我司设备检维修管理流程对部分不会触发合规问题或不影响生产的轻微故障情形一般会延迟到年终大修的时候进行。我司在设备厂商5月发现静电除尘器火花率高后进行检查清理、8月份进行了清洁检查,火花率回归到0,为有步骤的按照内部管理流程计划对静电除尘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并非故意拖延维修工作;

    3.我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在线监控系统进行定期运维,并每季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设备进行对比监测,颗粒物数据稳定较低,麻痹了对环保设备运行效率的判定。

    二、我司主动调查、主动消除事故,纠错态度及时积极并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1.2023年10月24日对静电除尘器进行了全面检查并于2023年10月25日对一电场阴极振打设备弯曲进行了校正纠直;

    2.重新开机对废气排放进行每六个小时采样检测以保证排放稳定达标;

    3.更换了在线监测设备的第三方运维商并加强监督管理;

    4.我司在环保投资和管理合规性上不惜成本等。”

    在陈述申辩期内,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内容与听证会一致。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1月2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开环听告字〔2023〕3号)、2023年11月3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0日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23年11月14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开环听通字〔2023〕01号)、2023年11月14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4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23年11月24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经案件集体审议,综合本案证据,你单位于2023年5月设备厂商书面告知废气处理设施静电除尘器故障影响除尘效率至现场检查当日,未及时且未按照你单位2017年9月7日印发的《欧文斯科宁(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窑炉废气处理设备操作指导书》(OCTJC-PR-FG-26)进行检查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且在2023年5月至10月安排有生产活动,导致超标排放2倍的后果。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裁量合理,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表9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390000元(叁拾玖万元整)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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