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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环罚字〔2023〕32号
发布日期: 2023-11-03 10:10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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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津北公路南(存在多址信息)

    法定代表人:韩万协

    你单位未批先建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信访举报,于2023年9月11日现场检查你单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衡山路578号厂房一层南侧厂房。经确认,你单位主要从事汽车用线束连接器生产工作,主要生产工艺包括线束压接、组装、焊接、注塑。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注塑工艺共有7台注塑机,其中有3台(1、7、8号)注塑机处于生产状态,4个焊接工位均处于生产状态,废气治理设施处于运行状态。你单位注塑机相关项目自2023年5月开始建设,2023年7月完成建设并开始生产,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218221元。经调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你单位注塑机相关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需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截至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未依法办理并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字〔2023〕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在申辩期内,你单位未提交申辩材料,但在收到处罚告知书之前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审查,对你单位积极整改的行为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0月23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字〔2023〕32号)、2023年10月23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表1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即人民币4364.42元(肆仟叁佰陆拾肆元肆角贰分)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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