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环罚字〔2023〕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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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贵永
你单位无夜间施工许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周围进行夜间施工,噪声扰民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14日至15日,我局陆续接到多件信访举报反映观文轩南侧观澜轩解放路存在夜间施工扰民问题。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承包观澜轩项目燃气过路管道路破除工程,实施燃气管道连接过程中的切缝、破除路面、开挖及回填工作。2023年6月13日、6月14日晚22时后你单位实施铺铁板、拆除围挡、清理破碎路面残渣等施工作业,噪声扰民。你单位未办理前述时段的夜间施工许可证,且距施工区域北侧50米左右,存在已有居民入住的观文轩小区噪声敏感建筑物。2023年6月13日、6月14日在中高考时期内。
以上事实,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以《天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字〔2023〕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在申辩期内,你单位未提交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8月30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字〔2023〕23号)、2023年8月30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表14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