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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环罚字〔2023〕24号
发布日期: 2023-09-01 11:30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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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华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平栗俊夫(HIRAGURI TOSHIO)

    你单位未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现场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位于厂区东北角甲类车间北侧的三台废气处理设施处于停用状态。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你单位2023年6月4日上午11时左右及6月22日凌晨1时40分左右厂区北侧厂区围墙处监控摄像头拍摄的视频监控资料,显示2023年6月22日凌晨你单位1号废气处理设施进气管道爆燃情况。经调查,你单位未建立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以上事实,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以《天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字〔2023〕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在申辩期内,你单位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1.你单位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汇编在一起,但实际工作中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治理;

    2.2次事故均向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不存在不向生态环境局报告的主观故意;

    3.2次事故期间为停产休息日,当天组织整改并停产整顿;

    4.开展车间废气排风管清扫,对两台净化器增加应急安全装置等整改措施;

    5.6月极端高温干燥天气,日照时间长;

    6.2次事故经济损失严重,停产整顿收益锐减等。

    经复核,你单位提交的文件不符合《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5.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5.6建立档案的相关规定,且有废气处理设施进气管道发生燃爆事故后果。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整改的行为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20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字〔2023〕24号)、2023年7月20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你单位提交《应急演练记录》《应急演练效果评估报告》《精工油墨(天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汇编》《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检查表》《1号净化器事故报告原因分析》《产品购销合同》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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