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最新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开南港)应急罚〔2023〕6-7号
发布日期: 2023-08-17 14:41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被处罚单位:海隆(天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地  址:北部组团纺五路164号

    邮政编码:3002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x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7月14日,天津市安全生产交叉执法检查第四组执法人员对海隆(天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危险化学品(可发性聚苯乙烯共34.5T),存放在生产车间,未按要求储存在专用仓库。事实证据:1.现场检查方案 (津开南港)应急检查[2023]6-93号 2.现场检查记录 (津开南港)应急现记〔2023〕6-93号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津开南港)应急责改〔2023〕6-93号 4.询问通知书 (津开南港)应急询〔2023〕6-8号 5.调查询问笔录 6.立案审批表 (津开南港)应急立〔2023〕6-7号 7.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津开南港)应急法审〔2023〕6-7号 8.有关事项审批表(处罚告知) (津开南港)应急事审〔2023〕6-7号 9.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津开南港)应急罚集〔2023〕6-2号10.案件处理呈批表(津开南港)应急处呈〔2023〕6-7号1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2.有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在职证明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


    主办单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网站标识码:1201160062  |  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1677号  |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8
    联系方式:xxgk@teda.gov.cn |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主办单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网站标识码:1201160062
    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1677号
     津公网安备 12019002000128
    联系方式:xxgk@teda.gov.cn |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