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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津开环罚字〔2022〕32号
发布日期: 2023-01-03 16:15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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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武清区苑新顺劳务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2MA076X4T98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陈咀村一区8排28号

    法定代表人:苑新顺

    你单位夜间施工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信访举报,反映“滨海新区听海蓝珊南侧北塘建投棠语海工地,半夜施工扰民”。2022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津滨北塘(挂)2020-1地块棠语海项目工地。经询问该项目工地现场负责人并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录像,你单位作为该项目混凝土浇筑工程承接方,于2022年10月23日晚22时至10月24日早6时在项目东侧使用一台泵车现场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你单位未办理前述时间段夜间施工许可证。该项目工地北侧有北塘听海蓝珊湾居民小区等已投入使用的噪声敏感建筑物。

    以上事实,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以《天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字〔2022〕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在申辩期内,你单位未提交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2月2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开环罚告字〔2022〕32号)、2022年12月2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表14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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