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镇人民政府对刘明利实施向河道和公共场地上抛撒废弃物行为一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
关于公众举报相对人刘明利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窦太路以西周四站旁,实施向河道和公共场地上抛撒废弃物行为,本单位于2025年9月26日积极组织开展调查,根据现场调查证明相对人实施向河道和公共场地上抛撒废弃物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5年9月26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太执简决字﹝2025﹞0008号),依法给予200元罚款处理,本机关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依规予以公示。
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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