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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深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8075-10867-2023-00131
发布机构: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文  号: 津高新管发〔2023〕9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4-17
发文日期: 2023-05-05
有效性: 有效


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结合滨海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文件精神及高新区机构改革后部门调整的工作实际,现对《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深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修订,请遵照执行。

202341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深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号)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滨政发〔201740号)精神,按照《天津市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市场监管垄〔20209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滨海新区竞审办20211号)要求,规范行政管理部门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高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立足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统筹兼顾、强化监督,确保行政管理部门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责任部门

高新区各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部门)应当按照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具体措施,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全面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二)审查范围

高新区各政策制定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采购、招标公告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该在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予出台或者不得提交审议。

(三)审查方式

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政策制定部门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制定部门应当作出公平竞争审查书面意见,并将其作为出台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要件,存档备查。

()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政策制定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制定部门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一)严格审查增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高新区各部门应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以高新区管委会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承办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权限范围内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将审查书面意见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权限范围内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书面意见与文件一并提交至联席会议办公室。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防止滥用例外规定。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高新区各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以高新区管委会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承办部门负责清理。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权限范围内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权限范围内的政策措施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可以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留出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高新区各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清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定期开展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高新区各政策制定部门要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使用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部门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健全工作程序。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确定公平竞争审查执行部门。公平竞争审查要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以便追溯。各政策制定部门要定期向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送审查工作情况,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

(五)会商会审程序。对政策制定部门起草的,以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各部门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政策制定部门起草重大政策措施应当首先在本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本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出现异议,确实无法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结论,需要通过会商会审协助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适用重大政策会商会审程序。

政策制定部门应当将拟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起草背景、依据文件、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及疑难问题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会商会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严格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重大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会商会审建议。会商会审建议是政策制定部门的重要参考,但不能替代政策制定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或审查结论。政策制定部门可以根据会商会审建议完成本部门重大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形成最终审查结论。

在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过程中,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参照《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检查制度》《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回应制度》等实施。

四、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

(一)明确工作机制。为保障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经济发展局、法制工作办公室、财政金融局、商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附件1),负责指导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承担日常工作,明确各成员单位责任,落实具体任务,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动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

(二)做好统计分析。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统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各相关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2日前填写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季度报表(附件2),每年125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年度报表(附件),报送至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加强培训宣传。高新区各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通过媒体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集中宣传,普及公平竞争文化,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四)加强审查与监督。公平竞争审查要坚持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坚持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政策制定部门要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违法违规责任追究机制,并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考核体系,完善政府守信机制,强化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和依法行政、诚信政府建设有机融合。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不履行依法向社会作出的承诺,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部门,将严肃处理,依法追责。

附件:1.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

2.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季度/年度报表

附件1

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建立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高新区管委会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贯彻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针、政策,指导落实相关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有关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推动各有关部门有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做好公平竞争审查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工作情况;

(四)完成高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场监管局、经发局、法制办、财政金融局、商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由市场监管局、经发局、法制办、财政金融局、商促局共同组成,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

(二)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

(四)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部门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高新区管委会。重大事项要及时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

(五)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暂不刻制印章,确需用印时由市场监管局代章。

四、工作要求

(一)市场监管局要会同经发局、法制办、财政金融局、商促局等部门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络员会议,及时向成员单位传达有关精神、通报有关情况。

(四)各单位需定期上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附件2

   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季度/年度报表

部门名称: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

新出台政策措施(   )件

其中:

出台(件)

审查(件)

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件)

适用例外规定
(件)

备注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采购、招标公告

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修订政策措施(   )件

其中:

修订(件)

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填写审查标准中的具体条、款、项及内容)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采购、招标公告

废止政策措施(   )件

其中:

废止(件)

废止原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采购、招标公告

现行有效政策措施(不含采购、招标公告)总数(   )件

其中:

现存有效(件)

备注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配套机制落实情况

项目

数量(件)

政策措施名称

重大政策措施
会商会审

第三方评估

涉及举报政策措施

联席会议受理(件)

本单位受理(件)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1.表中的政策措施均指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

2.  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栏,请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三章审查标准,填写违反的具体条、款、项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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