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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9547-11160-2023-00190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  号: 津滨政发〔2015〕 1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15-01-06
发文日期: 2015-01-09
废止依据: 到期失效
有效性: 无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滨海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程序、规范的组织实施程序,强化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滨海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滨海新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一)区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决策要科学民主、公开透明,资金安排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二)严格执行基本审批程序和建设程序;

(三)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四)依照本办法实施的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贴、贴息、借款等方式。

第六条 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库的管理、项目稽查等组织管理工作。新区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储备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 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业规划,据此编制专项政府投资项目库,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专项政府投资项目库,经综合平衡并报区政府审定后,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调整。每年6月为集中调整期,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行业专项规划项目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意见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更新项目库。

第八条 列入项目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如需要进行前期策划论证,可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一定的前期工作经费补贴,主要用于项目筹划论证,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论证、报批等。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项目开工建设后,新区前期经费转为区级财政对项目的投资。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项目储备库情况,于每年9月份开始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每年11月份,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需求,与区财政部门会商落实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确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收支计划。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调整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后,于年底前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行A、B两类分层管理。A类项目为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B类项目为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年内必须保证开工项目,但未完成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完毕,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区人民政府下达行业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区行业主管部门推动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需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时,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拟定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保证年度投资计划的顺利实施,区财政部门保证安排资金及时到位,各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审批,包括立项与可研审批、初步设计和开工许可、统一验收和办理产权等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 凡列入储备库的项目或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后,区规划国土部门落实选址意见、土地位置等条件,区行政审批局履行立项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完善齐备后,区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的期限内批复。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区行政审批部门召开协调会或以书函形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对防洪、防潮、排涝、抗旱等应急工程,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等应急抢修工程和工程规模较小的项目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简化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因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变化导致发生重大变更,超概算10%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资金申请报告,区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和组织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和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代建制。采用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实行代建制。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招标方案和区财政部门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依法进行招标并订立合同。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的,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相关规定,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保证预算,资金按照项目合同或其它规定形式支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区财政部门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月报制度,各项目建设单位每月7日之前将上月的项目进展情况分别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必须与项目的立项准备、建设和竣工验收实行同步管理。区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应与区行政审批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移交验收制度。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区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以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并将工程结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项目未被确定为审计对象的,由区财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结算审核和决算编审工作,并按规定批复竣工决算,同时接受区审计部门的监督。项目被确定为审计对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审计部门及时报送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区财政部门以审计结果为准进行竣工决算。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区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决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登记后,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使用单位及时入账进行固定资产转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一条 区行政审批部门将项目审批结果(含要件)信息,通过区行政审批网络即时告知各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将监管中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即时反馈区行政审批部门。区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监管信息建立承诺失信名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在网上公布,同时定期汇总监管信息抄送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察,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经信、环容、质监、安监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区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督促检查项目计划执行;稽查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重点建设项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与区行政审批局审批系统进行端口对接,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加强统计分析,准确及时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

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含工程概、预、结算的审查,全过程造价控制等)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区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等。

区经信、环容、安监、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节能、环保、安全、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区经信、建交、水务、农业、教育、文化、卫生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牵头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推动项目按年度投资计划建设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完善指挥部推动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机制,发挥现有指挥部、分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协调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可适时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后评价,对项目投入运行后产生的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项目效果进行评价,对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项目目标进行评价,并总结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等。

第三十五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和建设、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责任人员名单,在相关工作完成或名单确定之后通过政府的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统一选择,并建立淘汰机制。区发展改革、审计、财政、行政审批等部门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工作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复文件及时与区统计部门建立统计报表关系。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且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手续;

(二)违规批准开工报告;

(三)违规拨付建设资金;

(四)违规审批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五)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政府投资项目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

(二)未按国家及市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三)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

(五)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完成;

(六)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调整投资规模;

(七)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性投资资金;

(八)未按规定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九)转移、隐匿、纂改、毁弃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等过程中的有关材料,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十)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纳入黑名单,禁止从事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预、结、决算编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条款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1日废止。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开始,《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发〔2010〕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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