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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议应诉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9547-11160-2023-00179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  号: 津滨政发〔2023〕23号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政府法治
成文日期: 2023-09-19
发文日期: 2023-09-27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议应诉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议应诉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议应诉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应议应诉积极性、主动性,保障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议应诉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参加市人民政府审理的行政复议活动及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参加人民法院审判的行政诉讼活动。

行政应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区绩效考核标准。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谁主管(作出)、谁负责、谁应议应诉”的原则,具体承办涉及本单位主管事务的行政应议应诉工作,并承担撰写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应诉答辩状,举证和出庭等工作。

其中,涉及各开发区主管事务的行政应议、行政应诉事项,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承办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议应诉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司法局负责承办行政应诉工作,并委托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员作为区人民政府的诉讼代理人,一般不再聘请律师。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接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由区司法局会同区政府办公室确定案件承办单位,及时向其转发相关材料。

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收到行政诉讼应诉通知后十五日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 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五日内或接到应诉通知后七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提交答复书、答辩状、委托书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加盖区人民政府公章后由承办单位送交市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

前款规定期间遇法定节假日的,行政复议答复期限不得超过八日、行政诉讼答复期限不得超过十三日。

案件承办单位起草答复书、答辩状,应会同区司法局共同研究。

第七条 在行政应诉工作中,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应出庭应诉,并在庭审活动中提出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发挥实质化解争议的关键作用。

需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由案件承办单位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区领导出庭。

第八条 案件承办单位可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其中应有一名了解案情、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不得仅聘请律师代理。

各单位应积极培养、支持、鼓励公职律师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

第九条 案件承办单位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确需特别代理的,应明确代理人的具体权限。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出现超出委托权限的重大情况的,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案件承办单位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法院裁判文书三日内,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案件承办单位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后,应提出回复意见,经区司法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时向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馈。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案件承办单

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具体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三日”“五日”“七日”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答复期限,按照人民法院要求的期限办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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