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23〕2号)要求,现就我区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区第四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全面调查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的新进展,客观反映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创新驱动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成果,客观反映美丽“滨城”建设、促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促进港口经济、数字经济等领域加快发展的新成效。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加快“四宜”美丽“滨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为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推动,成立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尹晓峰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统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编办、区行政审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族宗教委、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委、各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统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和协调,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编办、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法律服务机构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宗教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族宗教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区委政法委负责和协调,区网格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各开发区负责协调本区域内各相关事项。
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具备单位审批备案、资质认定职能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普查所需的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利用各自工作渠道协助开展普查宣传和查找普查对象、反馈查找信息,并参与职责范围内普查结果的评估认定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推动本行业普查对象认真配合普查,准确填报相关登记资料。
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推动,设立本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辖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要设立普查办公室,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需由地方负担的部分,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区、开发区、街、镇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开展。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建立普查工作督导检查机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完善普查管理与业务应用,提高普查组织实施效率和数据处理效能。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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