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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来、阚洪芬不服胡家园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案
发布日期: 2023-11-21 15:53      来源: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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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滨政复决〔2023349

    申请人:杜文来

    申请人:阚洪芬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杜文来、阚洪芬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326)号《告知书》,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告知申请政府信息内容本机关2023年921日收到申请,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代表村村民于2023年81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王某停车场2001年—2007年、2008年—2021年每年土地利用现状图;2.停车场补偿安置明细、安置补偿方案、寄出调查报告书、勘测定截图、地上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被申请人回复称不存在相关信息,其中停车场的勘测定截图可以向土地部门获取。该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3年81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补偿材料分别进行了线上、线下查询,均未查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案涉《告知书》,告知无法向其提供该信息,并对部分信息进行了指向,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1.王某停车场2001年—2007年、2008年—2021年每年土地利用现状图;2.停车场补偿安置明细、安置补偿方案、寄出调查报告书、勘测定截图、地上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被申请人在滨海政务OA协调办公系统中搜索关键词,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出具《证明》,表示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存档范围,经纸质档案查找,经相关科室查找,不存在相关信息。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26)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不存在相关信息,其中停车场勘测定界图可以向土地部门获取。被申请人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二申请人于次日签收。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作出2023(33)号《告知书》,撤销了案涉《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将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予以答复,于2023年10月1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告知书》、滨海政务OA协调办公系统检索记录截图、《证明》、邮件交寄单和查询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案涉《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对纸质档案进行检索并通过其滨海政务OA协调办公系统变换多个关键词进行检索,合理履行了检索义务,未发现相关信息,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为农村城市化工作的协助机关,认为停车场勘测定界图土地部门可能存在,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撤销了案涉《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将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予以答复,本机关撤销案涉《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已无实际意义,故应确认违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26)号《告知书》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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