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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慧珍不服城市管理委员会投诉举报案
发布日期: 2023-11-21 11:02      来源: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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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滨政复决〔2023117

    人:尚慧珍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2023年3月17日作出的《答复书》,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求撤销该《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结申请人的《对塘沽燃气公司巡查检修问题的投诉》。本机关于2023320日收到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2021年8月26日,某小区燃气爆炸事故导致申请人房屋受损,天津市塘沽燃气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公开了该公司2020年至2022年对某小区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向该户居民作出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塘沽燃气公司存在安全隐患整改告知书伪造用户签名及未按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违规问题,就上述问题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材料被退回,2022年11月10日再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签收后未作出处理,申请人申请复议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答复书》。按照《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至今已超过法定答复期限,是典型的不作为。2.《答复书》中称,《安全隐患整改告知书》中的签字是王某本人签署,被申请人仅向塘沽燃气公司单方面了解,未联系王某本人,未采取其他鉴定措施,因此无事实基础。3.结合已经发生的爆炸事故,塘沽燃气公司未在安检票据上打勾,存在冒充签名伪造检查结果的工作不认真的问题,这也是导致爆炸事故的原因之一。应纠正被申请人的不作为情形,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监管对象的燃气公司,申请人对燃气公司的服务事项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已根据监管职责对其投诉内容进行核查研究,未发现其所述问题,并及时回复了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有关“王某在2021年5月17日的《塘沽燃气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整改告知书》上的签名与其他告知书上不一致”和“户内安全检查项目未打勾”问题的投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签收后未作出处理,申请人申请复议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案涉《答复书》。

    另查,王某曾是某小区某户的承租人,现已不在此居住,且手机长期关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塘沽燃气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整改告知书》中的“户内安全检查项目”有12项检查内容,另有一段文字说明“依照《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公司安全检查员查出您户画‘√’处为安全隐患处”。据此可知,未打勾即为没有安全隐患。

    本机关认为根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答复的法定职权。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所称的签名并非王某所签。因未发现安全隐患,未打勾符合《塘沽燃气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整改告知书》的填写要求,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书》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3月17日作出的《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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