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慧珍不服城市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案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津滨政复决〔2023〕62号
申请人:尚慧珍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对“请新区城管委公开向天津市塘沽燃气有限公司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于2023年3月4日收到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答复。2.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被申请人具有制作申请人所需信息的职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
被申请人称,2023年2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2月28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告知了申请人可以向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该信息,并提供了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存在违法违规事项。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塘沽燃气有限公司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2023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由被申请人制发,应向制发单位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并提供了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该《答复书》于3月1日由申请人签收。
另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9日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作出更正并重新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2月28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未超过法定答复期限,程序合法。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未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应视为没有法律依据。鉴于被申请人已更正并重新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