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丽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津滨政复决〔2023〕60号
申请人:安丽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安丽因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津市监新村不立告知〔2023〕2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该《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予以立案。本机关于2023年3月4日收到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滨海新区某商厦底商某珠宝店购买的白金戒指存在质量问题,反复断裂修不好。商家称可以一直修但是不保证能修好,想要彻底解决就加钱以旧换新。以旧换新是欺诈行为,修不好戒指说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不予立案,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具有管辖权。2.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结果适当。2022年11月14日、11月15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实名举报称2011年3月在涉案被举报人处购买的产品质量有问题,涉案被举报人涉嫌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12月1日,被申请人前往涉案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所售产品均有质量合格证,当事人现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2022年向顾客出具的质量保证单。因距2011年时间太久,当事人无法提供2011年所售产品的质量合格证。12月23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据材料。3.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宜处理程序合法。2022年11月14日、11月15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实名举报,12月1日依规延期办理至12月26日。12月23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12月27日电话告知申请人。2023年1月3日,应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1年3月在某珠宝购买首饰,因首饰故障与某珠宝产生纠纷,于2022年11月14日、15日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12月1日前往某珠宝调查,未发现违法行为。12月23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12月27日电话告知申请人。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有作出处理的职权。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现场进行调查后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此外,申请人于2011年购买商品,于2022年向被申请人举报,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期限。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津市监新村不立告知〔2023〕2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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