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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旺不服杭州道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发布日期: 2023-09-21 09:36      来源: 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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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 津 市 滨 海 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津滨政复决〔2023〕250号


    申请人:朱国旺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杭州道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朱国旺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3011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于2023年7月17日收到申请,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杭州道某社区居民。为了解该社区2021年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的合法性,于2023年5月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3年5月26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2023011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您申请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某社区2021年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公告》(第一号)至(第七号)全部公告的信息,经检索不存在,现告知与你。”申请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答复违背事实,违反法律,未按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请求依法撤销该《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天津市智慧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事项信息表》,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进行检索查询,根据检索结果于2023年5月24日形成《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三、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某社区2021年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公告》(第一号)至(第七号)全部公告”信息,被申请人在政务OA协调服务平台以及纸质档案进行了检索查询,经检索未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天津市智慧信访信息系统反映的政府信息公开诉求,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某社区2021年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公告》(第一号)至(第七号)全部公告。被申请人经纸质档案查找,不存在相关材料。在被申请人政务OA协调服务平台搜索多个关键词,不存在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011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以上事实有《天津市智慧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事项信息表》、政务OA协调服务平台检索记录照片、《检索情况说明》《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件查询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对纸质档案进行检索并通过其政务OA协同服务平台变换多个关键词进行检索,合理履行了检索义务,未发现相关信息,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检索不存在,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011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011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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