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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云海裕森科工贸有限公司不服滨海新区应急局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 2023-09-21 09:30      来源: 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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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 津 市 滨 海 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津滨政复决〔2023〕237号


    申请人:天津云海裕森科工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天津云海裕森科工贸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津滨)应急罚〔2023〕0030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于2023年7月5日收到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润滑油脂项目于2021年建成,因手续未办全至今未投入生产和使用。申请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成至今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申请人安全主要负责人在疫情期间辞职,因疫情期间培训机构不开班,同时新任安全主要负责人参加两会,无法参加培训考试,是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造成的,非申请人主观过错。目前申请人全力落实整改措施,安全主要负责人已经完成培训学习和考试,正在等待取得证书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申请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不予行政处罚。请依法撤销(津滨)应急罚〔2023〕0030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的监督检查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对申请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润滑油脂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审批立案,于2023年5月3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3年6月9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程序规定。三、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经被申请人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进行举报件现场核查时发现,申请人润滑油脂项目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没有安全设施设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于当日制作(津滨)应急现记〔2023〕00303-0040号《现场检查记录》。2023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津滨)应急责改〔2023〕00303-004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津滨)应急现决〔2023〕00303-001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对申请人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2023年5月17日审批立案,2023年5月26日进行法制审核,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津滨)应急告〔2023〕00303-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经过集体审议,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作出(津滨)应急罚〔2023〕0030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申请人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直接送达。

    以上事实有《执法支队立案初审意见表》《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准予登记通知书》《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集体审议记录》《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送达回执》《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准予登记通知书》等证据可也证实申请人存在润滑油脂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申请人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发现申请人违法线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依法履行调查询问、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集体审议等程序,于2023年6月9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津滨)应急罚〔2023〕0030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津滨)应急罚〔2023〕0030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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