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环境保护局天津空港经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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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120000400011372组织机构代码: 74669688-4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九道172号企业负责人:CHIAM YAU TENG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4年 5 月8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5月 28 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废水排放总口排放污染物总磷浓度为6.54mg/L,超过《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三级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九 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4 年 7 月 3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空环罚告字[2014]010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伍拾元整(RMB43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空港金融街支行 户名: 天津空港经济区企事业财务结算中心
账号: 03020172093000078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天津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向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 天津市滨海新区 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