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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
发布日期: 2020-04-13 14:39      来源: 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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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是定国安邦的重要基石。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基础性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工作,对构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作出了制度安排,制定了“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一套立足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特点、适应我国所处战略安全环境、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标,对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提供了具体遵循。

    一、在形式体系上搞好顶层设计,构建完备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

    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新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指导思想,是体系化的国家安全理念,突出系统性思维和方法。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立法,需要建立能全面反映国家整体安全,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生物安全等于一体的大安全法律体系。

    2015年7月1日,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制定的新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极大拓展了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为建立健全各领域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提供了总纲,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后,国家加快了安全领域立法步伐,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国家安全重要领域的法律法规。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以国家安全法为龙头、以重点单行法为支撑、以多领域制度规范来落实、同步发展的立法体系。从形式体系来看,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是宪法。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是国家安全法律的法源,规定了国家安全工作和活动的各项基本法律原则,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指明了法治化的方向。二是专门立法。即专门规范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内容涵盖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及国防和军事安全等方面。主要包括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国家情报法、核安全法和国家保密法等专门的国家安全法律。其中,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重要立法,是该领域最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居于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的龙头地位。此外、国防法、戒严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人民警察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监狱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防动员法等法律也是具有专门性质的国家安全法律。三是相关法律中涉及维护国家安全的部分条款和内容。如刑法中设单章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诉讼程序等。此外,还包括出入境管理法、海关法、民用航空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外贸易法等。四是相关法规规章。位于调整国家安全的法律形式体系中最大量的是军事法规、行政法规、军事规章、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目前,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建设正处于快进之中,但距离完备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目标仍有不小的差距。立法少、空白点多、效力不高、内容相互冲突等问题,亟需得到解决。加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建设,一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战略层面加强对国家安全立法的全局性、整体性和战略性指导;二是从国家安全需求出发,围绕国家安全具体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安全工作和活动领域的各个方面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三是加大国家安全领域行政立法和地方性立法力度。

    二、在内容体系上搞好协调,理顺国家安全法律之间的关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健全国家安全体系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国家安全能力的重要保证。在建设中国特色国家安全体系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应当加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理顺调整国家安全领域的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

    明确各安全领域法在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关系到法律体系建设的科学性问题。总体国家安全观内涵丰富,立体多维,是对近年来国际安全领域,特别是对我国由大向强发展新阶段全新安全局势的深刻总结,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拓展。在关注政治、经济、国土和军事等重要领域时,还涵盖了文化、资源、生态、网络、海洋、太空、生物等多个领域,且层次分明。与此相对应,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应当涉及上述领域,且有层次之分。即在国家安全法律内容体系上,涉及政治安全法、国土安全法、经济安全法、军事安全法、文化安全法、社会安全法、生态安全法、国土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科技安全法、核安全法以及生物安全法等,其中政治安全法、国土安全法、经济安全法、军事安全法是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从立法现状来看,这些领域的立法还不平衡,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生物安全、资源安全和核安全相对于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等领域还存在大量立法空白,有的领域还存在立法位阶偏低,约束力不足、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在有些安全领域还主要是靠政策、文件来管理应对国家安全事项。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立法要进一步起到弥补空白和积极引导的作用,突出解决国家安全立法存在的空白点和各重要领域国家安全立法不平衡等问题,将文化安全法、科技安全法、生态安全法、生物安全法、能源、资源安全法、核安全法等部门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列入立法规划,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并不断采取措施加以推进,争取早日形成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针对性和有效性兼备的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三、提高重点领域立法效率,及时满足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

    加强国家安全领域的立法工作,关键是要抓住一些重点和重要问题领域的立法,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制定一些重要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法律或其他法律。

    一是满足国家核心安全需求的立法。国家核心安全需求,是国家安全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大致可以概括为:要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慑止和抵抗侵略,保卫国家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反对和遏制“台独”,打击“藏独”“东突”等分裂势力,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维护国家在太空、电磁、极地、深海、网络空间等安全利益,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目前,我国的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情报法等专门法律,在维护国土安全、遏制”台独”、打击“三股势力”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但在海洋、太空、电磁、极地、深海等领域的安全立法还存在较大空间亟待予以补充完善;维护国家海外利益是军队的一项重在职能,军队遂行境外非战争军事行动法仍在酝酿中,低层次效力的军事规范严重滞后于军队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现实需要。

    二是维护网络和信息安全的立法。从世界范围看,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深刻影响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主要大国纷纷强化各自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战略,不断完善网络和信息安全立法。从我国情况看,网络和信息安全涉及国家和社会多个方面,具有全面性、综合性、系统性、战略性,带来的挑战和风险不断上升。我国2017年6月施行的网络安全法,是首个明确对网络空间领域中的安全治理事项加以系统规范的基础性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有效应对网络和信息安全方面,相关立法的体系性、完善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立法,需要立法部门统筹协调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整合相关机构职能,完善管理体制,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形成从技术到内容、从保障日常安全到打击犯罪的合力,掌握网络和信息安全的主动权。

    三是防御生物安全风险的立法。当前,国际生物安全形势剧烈震荡。伴随着新冠疫情的暴发,我国面临的生物安全形势正处于从相对温和向相对严峻转变的过渡期,面临恐怖主义生物袭击、新发突发传染病、生物技术双刃剑效应等棘手问题,生物安全已成为未来国防战略的制高点。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多部有关生物安全的法律,在防控生物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法律支撑和保障作用。然而伴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生物安全防御的范畴已由狭义的“对有害生物体和生物风险操作的防控”扩展到“对所有现代生物技术引发的生物风险的预防和控制”,范围涉及从科学研究到产业化生产,从技术开发到经济活动,从个人安全到国家安全等。我国已建立的生物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正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挑战。解决这些问题,加快国家生物安全立法,必须坚持以习近平同志关于“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尽快制定出台国家生物安全法,科学构建生物安全法规制度体系,提高生物安全立法的针对性、系统性和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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